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这标志着今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正式列入刑事犯罪。
现将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一:哪种才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入刑对象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到底哪些才算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能够明确的是,目前所有的考试分四大板块,一个就是国家教育考试,第二个板块是资格考试,第三个板块是水平考试,第四个板块是招录考试。
这四个板块都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读二:帮助作弊不再按从犯处理
对于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帮助作弊罪,惩罚的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组织者,但他是为前面的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的,但是依照此前刑法和司法当中的处理,如果是单纯的提供帮助行为,在司法处理中都把他当做从犯来处罚,处罚得较轻。
而这次的刑法(九)专门把这种帮助行为提出来之后,就不再是按从犯处理,直接按照前款处理,不再从轻处罚,这就体现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从严打击。
解读三:非法出售试题或者答案 按重罪处理
对于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九)实施之前,有一部分这种行为可以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但是有一些是挂不进去的。以前遇到这种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情况,很多是不能纳入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里面,打击的范围较窄。这次刑法(九)出台以后,这一款就把这个范围扩大了,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可以直接按照本罪的处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性较重,今后不乏会出现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又符合了本罪的特点,依照通常的理解,都要按重罪处罚,这符合刑法上法律适应的原理。
解读四: 重点打击组织作弊
此次立法首要处罚的是组织作弊,而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法(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未触及刑法的考试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解读五: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
“新的修正案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根据刑法(九),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可能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解读六: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最高判刑7年
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加重了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由4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后,办学机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生个人信息,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解读七:这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
说到“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九)条款中也明确了是“情节严重的”才会考虑这么量刑,那怎样才算情节严重?
司法上一般根据考试级别、规模、人数、非法获利金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个因素去考虑,具体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司法解释。
刑法(九)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维护国家考试制度
当前,考试舞弊行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刑法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枪手”与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刑法(九)关于作弊的处罚,范围广、力度大
在刑法(九)之前,一些社会危害严重的作弊行为,也会由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无专门的针对性条款,所以实践中适用罪名也就有所不同,“比如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待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刑法(九)首次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处罚范围很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二是处罚力度很大,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高于以往判例援引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幅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希望全体助学机构组织员工和学生认真学习刑法九,牢固树立依法办学的理念,让广大考生依法应考、诚信应考,自觉维护自考的良好声誉,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和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