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 、符合申报鉴定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经申报者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交鉴定所核准。
2 、鉴定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鉴定申报者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者上报省厅鉴定中心进行复审。
3 、报名结束后,汇总录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上报省厅鉴定中心。
4 、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必须做到提前 22 个工作日申报。其它职业的鉴定(含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必须做到提前 10 个工作日申报。
5 、申报鉴定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经发现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并追究报名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收费:
1 、鉴定所负责向鉴定申报者公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
2 、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
3 、按标准向省厅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评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 、杜绝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
5 、鉴定收支情况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鉴定:
1 、负责向省厅鉴定中心上报鉴定申请报告和申请鉴定人员名册以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2 、严格按照操作技能考试准备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做好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准备、材料准备和考务人员安排。
3 、考前三天指派专人(二人)到省厅鉴定中心领取鉴定试卷。自命题的试卷由省厅鉴定中心依据 A 、 B 、 C 卷中抽取确定。
4 、试卷实行专人管理,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出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 、在规定的时间组织申报鉴定者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在同一批次同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可视情况分批进行,不准降低考评要求。
6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时,必须按每一标准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7 、操作技能考核如采用笔试方式进行,只委派监考员,监考要求不变;如采用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考评员人数按国家职业标准配备。
8 、鉴定结束后,考评员、监考员分别填写《考评情况报告表》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送交省厅鉴定中心。
9 、指定考评员或专家进行阅卷评分和统分工作,并核定鉴定成绩。
10 、阅卷评分结束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成绩上报省厅鉴定中心。
11 、接受省厅鉴定中心和督导人员的现场监督。
四、
1 、鉴定申报者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 、必须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湖南省(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湖南省(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核准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厅鉴定中心和培训处领导审核,确认职业资格等级,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3 、凭省厅培训外审核结果和本批次鉴定通知单、缴费发票等到省厅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盖章、验印手续。
4 、鉴定所负责将考生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给合格考生。
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